我的裸奔史
-
2007-04-21
强行和卖淫女发生性关系也算强奸吗? - [人性最深处]
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强行和一个卖淫女性入发生性关系也算强奸吗?按正常人的思维,这样的问题荒诞到只有白痴才会勇敢地提出来。倘若我们来追根溯源,把强奸罪的来龙去脉和社会关系厘清,或许一些容易接受新观念的人就会认同:把强行和卖淫女发生性关系的男人与强行和普通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男人用同一种的罪名来对待,是不公正的,也是极其荒谬的。
http://luobenshi.com/logs/5105599.html
我们先来看一下强奸罪的成立意图:一是对于被强暴妇女的受损的现实利益,它变相地以刑罚来补偿,其实是用社会的正义来满足个人的复仇欲;二是防止稳定状态的社会关系因这种极具破坏力的性行为而分崩离析。一个女人,在法律上讲,只要是违背了她的意愿,就可以称之为被强奸。但卖淫女是一种因钱而性的女人,她们在社会中也是非常“堕落”的女人,在我们看来,她们就是社会中邪恶的一部分(这是世俗观念,其实我是站在她们一边的)。她们说男人强行和她们发生性关系,可能只是因为她们没有称心如意地拿到自己应该得到的报酬。一个嫖客因为背信弃义而被卖淫女翻脸以强奸的名义告进监狱的例子,在我们国家是屡见不鲜。对于卖淫女来说,她们的性关系是随便的,男人强暴她们,不会给她们造成多大的精神伤害。也不会让她们因此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如履薄冰。在这一点上,普通妇女就深受其害了。因为突如其来的凌辱,她们的社会关系被打乱,家庭也有动荡分裂的危险,精神上受到严重的损害。而这些的痛苦和伤害,在性关系随便的卖淫女身上,肯定是不会出现的。你能想象,强奸一个卖淫女后,卖淫女本人若无其事,没有受到一丁点创伤,但只是因为她想让强奸她的男人有牢狱之灾便可以为所欲为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吗?从法律上来讲,为一个被伤害的人讨个公道,那是必须的;但为一个明明没有被伤害的女人也准备大动干戈用法律的利器来打击报复强暴的男人,这是否是太过分太矫枉过正了?当然,卖淫女也有自己的人权,她可以对自己不愿意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男人说不。倘若男人不顾青红皂白,“霸王硬上弓“,那卖淫女也有权利在法律上为自己损失的利益讨回一个“说法”。我们以前的法律对强奸罪的定义是没有对象选择的。对于一个在精神上没有损伤的女人,和对于一个在精神上处于崩溃的女人,造成这两种不同的结果的强奸行为人被宣判的罪行是一样的。这样的轻重不分,是很可笑很荒唐的。在我们的社会意识里,我们总认为女人是受害者。法律也是被我们的意识所摆布。曾经在网上很流行的一个案件是16岁的陈某强行和一个40多岁的“小姐”发生肉体关系,这是陈某在偷窃被捕后自白的。当警察找到周某时,周某认为自己年龄大,和16岁的陈某发生关系是自己占了便宜,根本不愿意报案。很遗憾的是辽源市公安局西宁分局民警想居功想疯了,其实每个人动脑子想一想,一个在性行为中得到非常满足的女人,她也会是强奸的受害者吗。而没有受害者的强奸罪也能成立,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而且,当一个妇女被男性强暴后,她在后来的生活中,还继续受这个社会的软强暴。人们用各种各样的目光和语言来非难她,亲人和朋友用形形色色的态度来暧昧她。女性受到了强暴她的男性的伤害,可以在法律上讨回自己的公道;但女性在生活受到的软暴力,我们却认为是冠冕堂皇,并不认为这种道貌岸然的言行,其实比男性给她造成的实际伤害更深重,简直是灾难。因此,打击男性强暴的同时,我们也需要集中力量,群策群力,商议怎样来铲除和惩罚这种社会对女性的软暴力。这是题外话。
这里面并不是仅仅特指卖淫女。一切在性行为上比较开放的女人,都可以不会因为一次或多次被男性强暴而痛苦终生。她们在被强暴后,社会应该有一种更理性的补偿措施;而不是光把作恶者送进监狱。经济补偿是一个很不错的提议。应该能满足一切在性上没有受到伤害,但却在性自由上,属于被强迫的女人。
对于破坏社会秩序,我认为强奸一个普通的妇女和强奸一个关系随便的女人,其破坏程度是不一样的。女人的性关系随便的程度愈高,这种强暴形成的冲击程度就愈小。最后剩下的只是一个选择的问题。我有权利拒绝这样的性行为。但是,就是因为你有权利拒绝这样的性行为,就可以把强奸者置于长达数年的监禁?那么,我们在定义强奸罪的时候,考虑的究竟是什么?是受害者的精神创伤和现实中的实际利益的损失,还是只是因为她被迫进行了她所不愿意的性行为(虽然这种性行为对她的侵害是微乎其微,甚至有时候是完全没有),或是因为这种有暴力因素的性行为危害了我们的社会治安和家庭和睦?可能你说这些原因都有。但哪一点,在我们定强奸罪时占的原因比重大一些,哪一点轻一些?这应该是很清楚的。那就是所谓的强奸还是非强奸,完全由妇女这方一个人说了算。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这条法律中,我们可以明白无误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强奸罪的成立不是因为被强奸罪的痛苦和被伤害和程度,而仅仅是因为违背了被强奸者的意愿。我觉得这样的法律凭据是很荒谬,太笼统了。是我们中国人思想还一直受女人没有性欲的观念的影响。事实上,很多女人被强暴后,却根本没有觉得受到了伤害。她们无论是在心灵上,还是在生活中,都不会因为这个意外的性行为而发生不愉快。但只是因为她们表示了自己对这种性行为的“否决权”,所以法庭就理所当然的把她当成强奸受害者。这样的法律依据是苍白的,值得商榷的。只有清楚地了解受害人的真正的实际的受害情况,我们才能更好更精确的对造成这种伤害的男人给以相适应的法律的代价。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最恰如其分的。可是,我们的法律,却不是这样。一直以来,我们的法律在定义强奸罪名时,都是一刀切的。
社会在进步,人类也需要更文明的生活。而强奸罪的原有的法律定义,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步伐了。或许有人会不理解。我取消了那些强行和女人发生性关系但却没有给女人造成痛苦的男人的罪刑,那么,这会不会导致社会状况的迅速恶化。其实这样的担心完全是多余的。那些因此被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女人,如果选择不愿意,那么她们也应该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不能是以被强奸的定位来获得。不过,这也要法官更慧眼如炬,才能在复杂的案件中分辨出谁是真正的受害者,谁仅仅是被强迫而违反了她本人的意愿。因为强奸一词在人间的意义太深刻,我们可以换一个名词。比如“硬奸”。虽然这两个词在词义上,似乎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但是我们可以赋于“硬奸”一个全新的定义。那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没有给妇女造成实际伤害的行为”,我们称之为“硬奸”。对“硬奸”,我们可以用罚款或者拘役来完成对其的教育。这样,无论是对作奸犯科者,还是对吃亏的女人,都是很完善的一个解决方案。
收藏到:Del.icio.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