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04-05

    高莺莺的内裤上的DNA的确是来自高天虎 - [食人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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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官员在高莺莺一案中犯过很多比白痴还无知的错误,这里就一一不重复了。

      先来看看襄樊官方在高天虎被控诬告陷害罪中给出的证据:

    “2006年,公安部、省公安厅和襄樊市公安局组成联合工作组,第二次对高莺莺死亡事件进行复查,高天虎在公安人员的陪同下,将一直由自己保管的高莺莺死亡时所穿衣物送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高天虎提供的白底蓝花内裤上的精斑,是高天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这个结论是矛盾的,是有致命漏洞的吗?我们先来假设高莺莺的内裤上的精斑如果真是高天虎自己所留,那么DNA的结果就应该是100.000000%为高天虎的。可是面对同一个人的精斑,同一个检测机构却会得出其间有差异性,并据此判断出:“可能性大于99.999999%”。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个让人难以理解的结果?其实每个人的DNA并不是独一无二的。每几十万之中,就有一个人的DNA和你的DNA是一模一样的。在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这种比例还会更高。子女的DNA一半来自父亲,另一半来自母亲。知道什么叫亲子鉴定吗?亲子鉴定有一个规则,那就是肯定两个人彼此是亲生的,只有99%的可能,而否定彼此没有血缘关系的准确性却高达百分之一百。为何会有这样的差异?也就是说,我们的DNA和别人的DNA有重复的可能;而DNA结构相异的则完全可以断定是非血缘关系的。过去的专家对DNA的相配机率的估计“由五百万分之一到1014分之一不等”。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襄樊官方这个“可能性大于99.999999%”的说法是抄袭亲子鉴定中的“亲子关系相对概率为99.999999%”。这是怎样的移花接木呢?本来是检测两个人之间的DNA,得出“亲子关系相对概率为99.999999%”,可是襄樊官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却检测出同一个人的精斑也得出了“可能性大于99.999999%”。我们应该怎样理解这样的话?简单的说,本来是检测高莺莺的DNA,和高天虎的DNA,得出他们DNA组织中99.999999%是血缘关系。可是襄樊官方却故意隐瞒了高莺莺的DNA。结果,高莺莺的DNA就莫明其妙地成了高天虎的DNA。这不是一般的错误。检测机构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只是襄樊警方在装糊涂。他们明明知道那是高莺莺的DNA(高的经血、分泌物都可以留在内裤上,成为检测DNA的原物),却经过“亲子鉴定”,得出,那是高天虎的DNA。也许有人觉得这很荒唐,可是在中国,处女卖淫;无辜的人被处决,而真凶才做法;警察陷害别人抢劫并当场将之击毙还立了公安部的勋章;无证据却关人家犯罪嫌疑人十几年;这些世界奇迹不是照样屡屡发生在中国警察那里?

      下面再来看高莺莺内裤作为证据的法律支持是什么?按法律解释,被污染的证据,是没有什么利用价值的。加拿大渥太华大学的马里亚-维亚尼科娃表示:“如果你想利用血液作为DNA的来源,那么你会担心血液受到污染。”推测她的话,也就是说,DNA在被污染的情况下,已经失去了它的原始价值。在几年的时间里,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高天虎,会频频拿着自己女儿的内裤,但他却并不知道,这条有别人精斑的内裤早就被自己无意中严重污染了?DNA并非只能从血液中检出,就是皮肤细胞,鼻黏膜,或者唾液,都可以得出精确的DNA数据。既然襄樊得出了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大于99.999999%是高天虎所留,那么,是否考虑到了这个被多年污染的证据,还有什么法律价值?我想问一问,是不是你们襄樊公安局的警察把一个犯罪证据放在社会上四年,之后仍然有权力把它拿出来,在世界上法庭上作为证明人家犯罪的法律证据?

      还有,就是如别人猜测的那样,是公安做了手脚。但这个可能性很小,即使有,也会做得天衣无缝。但现在最明显的事实是,高莺莺的内裤上的精斑中的DNA真的是高天虎自己的。这是法律上的有效证据。不过,开国际玩笑的是,这个证据虽然铁定,可惜的是高莺莺的内裤经过多年的污染在法律上已经不能成为证物。奇怪的是襄樊官员竟然一个个弱智得象是三岁婴儿,还是死抓着这条内裤象落水里拼命抓住的那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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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 警察给我的印象一直不好.看到这些已经不知道该怎么愤怒了.身边的事实让人无语.关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