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裸奔史
你所反对的,并不一定是你自己要反对的;你之所以会反对,完全是因为你生存的这个社会中占绝大多数的人都在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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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0
性领导:《舟山日报》袁松华 - [众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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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uobenshi.com/logs/33160764.html

中国的领导有一个通病,不但在工作上热衷于做“领导”;在性上,也勇于做下属的领导。中方之外的东方或西方的那些非社会主义国家里的领导,也有在工作上做“领导”的,同样热衷于做下属的“性领导”。克林顿的拉链门就是最好的例证。但他们的做领导有一个特征,那就是不用权力要挟。当然,中国式的“性领导”主要是“狼狈为奸”的最好混合。其次就是用权力作威胁。博讯曝出的《舟山日报》袁松华多次借权力的东风和女下属通奸,还在网上强逼女下属“裸聊”,被受害者成功地截图,放在网上,引起了舆论风暴。
关于袁松华,去谷歌资讯检索,没有他的任何消息。那么,所谓的《舟山日报》的领导就虚有其名。而看这个化名叫“小红”的受害者的控诉,才知道这个袁松华是《舟山日报》社广告部主任。广告部,只是商业利益化的一个部门。把这样的主任称作《舟山日报》的领导,不能说不对,但至少这个主任,官位不算什么级别。似乎是“炒作手法”。把袁松化简称为《舟山日报》的领导,给一种党报党的领导人的一种误会。而追究其来,《舟山日报》的领导人,肯定是共产党员;而广告部主任,则可以任谁都可以。这就是区别。那么,这样的用词混洧,背后是不是有着什么目的呢?
我们来看看《舟山日报》真正的领导班子:

其实这也很平常了,在中国,凡是有一点权力,就无所不为,当然不会放过“性”这一块美肉了。在权力上约束不住,更不要指望他们在性上能“洁身自爱”了。
图片来源:如来神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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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莫说是一个普通的袁松华,就是一个在高点层次的人物,说不定还会有更前卫的动作呢。你要是早想检举揭发,可以有各种各样的手段的呀。我想,那截屏可能是为了自己寂寞时用来慰藉欣赏的。害了舟山,也害了他人害了自己。现在可能真的要后悔莫及了。。。。。
只不过大多数未公布于众罢了
我们国家几家好一点的保险公司 有正义感的记者 不妨去查一下
表面上正气凛然 都是一只只披着羊皮的狼啊
呵呵 也够可笑 女的爱给自己老公戴绿帽
国家也够可笑的 就这么点处分 呵呵 至少也得开除党籍 这是一个党员该做的?!
人的道德底线啊!
比高。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http://bcn.yam.com/gohome/article/6810
袁松华和小红(网名)均系本社职工,双方自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11月期间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因小红至今未向公安机关要求追究袁松华刑事责任,故不能界定“强迫发生性关系”即犯罪行为。本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已对袁松华作出党纪处分。现有些网站刊登的文章有许多不实之处,已影响本社声誉。希望相关媒体、网站及网民不要偏听偏信单方之词,避免以讹传讹。
舟山日报社
2008年12月30日
报社领导当即向报社纪委通报举报事项,要求纪委认真调查,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并要求严肃办案纪律。
调查经过:报社纪委为查清事实真相分别找举报人沈某、当事人袁松华和沈某丈夫前后8次调查了解,并找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沈某夫妻提出要报社开除袁松华或让其离开报社,离开舟山,达不到目的将向上级有关部门继续上告。12月10日,沈向市委宣传部举报,宣传部领导十分重视,专程派分管副部长前来报社听取情况汇报,并要求报社党委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调查意见:经深入调查后,报社纪委认为,袁松华与沈某行为属通奸。其理由:一是首次发生性关系,是在男方家中。女方虽然应男方要求到男方家中安装电脑,但女方明知男方妻子长期在外,还在男方家中发生性关系,且当时未向有关部门举报。二是两人均承认多次发生性关系,时间持续长达近2年(首次发生性关系时袁松华未担任日报广告部主任)。矛盾爆发,是沈的丈夫于11月23日打开家中电脑时发现沈与袁两人不当关系引起。事后,在袁松华和沈某夫妻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沈才向组织举报。
12月17日报社党委专题听取纪委关于袁松华、沈某一事的调查,根据纪委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同意纪委的处理决定:袁松华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给予袁松华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党委决定,为有利沈的工作环境,调任新的工作岗位;对沈进行批评教育。
舟山日报社
20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