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裸奔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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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6
华硕,消费者向你索赔多少才能不算敲诈呢? - [食人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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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黄静向华硕索赔“惩罚性赔偿金500万美元”,却被华硕反戈一击,利用中国的法律代表警察局与检察院,将黄静套上“敲诈勒索罪”羁压在看守所长达十个月。后来,黄静虽然被无罪释放,并获得了国家赔偿,但因为其天价赔偿,还是在网上被一些人认定太不合情理,动机不纯。
关于敲诈勒索罪,还是先谈一下美国的前空姐林恩·弗伦奇状告四家烟草公司致使其患上慢性窦炎的官司。弗伦奇称14年来自己长期在航班上被动吸烟,导致她于1989年患上了慢性窦炎。作为受害者,她向4家烟草公司索赔100万美元;官司的最后判决结果是“菲利普·莫里斯公司、雷诺兹公司、布朗和威廉森公司及洛里亚尔公司赔偿弗伦奇550万美元。”换在国内,你如果因为在车内被动吸烟而患上慢性窦炎,并因为维权而向中国的烟草公司索赔550万美元,可能也有一些中国人会说,这是赤裸裸的敲诈勒索。
在法律上,索赔不能因为金额的大小而改变其合法的性质。况且,中国的法律并没有限定一个人的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失后索赔超过多少金额就可以视为犯罪。你可以说索赔500万美元是敲诈勒索,与华硕的赔偿的心理预期相差甚大;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设想,黄静就是提出按消费者权益规定的双倍赔偿来向华硕索赔四万,可能还会与华硕的心理预期相差太大。毕竟整台电脑只有一个地方是“致命的错误”:不能作为商业用的工程测试样品CPU;华硕照样可以在事实确凿面前用捏造没有维修过的“证据”,来谄害黄静,说她是敲诈。虽然存在索赔金额少的话,华硕可能会采取息事宁人的对策。但事件的最终性质都是一样的。黄静索赔500万美元可以被华硕反咬一口,报警成是“敲诈勒索”,而索赔4万人民币,只要人家华硕不高兴,它同样可以把公权力机关当成自己的商业工具,把黄静以“敲诈勒索”的名义投进看守所。在这个“华硕门”中,很多人都是雾里看花,认为华硕是因为黄静索赔500万美元才不择手段,动用公权机关来迫害黄静;实际上却不是这样,华硕是不愿意忍痛割肉,又怕黄静索赔不成而上告到法院及由此传播出的华硕造假信息会产生雪崩效应,导致其在IT业身败名裂,并有被淘汰出局的危险而走的自以为是高明却是非常愚蠢的一步棋。

华硕门主角:黄静
警察和检察员都是长年与法打交道的人;他们把如此一件非常简单的事“做成”一出错综复杂的“敲诈勒索案”,其中,需要多大的智慧和胆识,非常人所能想象。挖掘办案警察与华硕高官之间的非公务的往来,将是华硕彻底被卷入“犯罪风暴”的开始。
在中国,消费者维权是一场艰难的跋涉;黄静的天价索赔,让无良企业华硕狗急跳墙,上演了一幕官商勾结,陷害消费者的经典大戏。华硕在500万天价索赔陷害中的败走麦城,是否会为在华的不良企业敲响警钟?不过,中国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那种欲借公权而对私权为所欲为的故事渐成历史。
相关链接:华硕维权网
图片来源:中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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