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裸奔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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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1
警钟为谁而鸣 - [食人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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喧哗了几个月之久的许霆案,如今终于尘埃落定:一审判决的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法律在底层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为何呈现如此之大的“移动”?美国大法官在裁决疑难案件时,都会运用智慧;他们的判决往往会为自己国家的法典添加了一页最为光彩夺目的内容。但许霆案被二审判决后,所产生的结果依然很沉重。许霆当场表示“服罪”,他的父亲却仍然坚持许霆无罪一说。这也为许霆案的二审判决罩上了“难以服众”的阴影。正如本案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广州市中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对我们的解释,许霆案属于“特别案件特别判决”,因此还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我不知道这个特别案件,仅仅是因为民意的分岐,还是许霆案本身确实是“法无明典”,但却可以被人民群众公认为许霆案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所以必须加以法办?
法庭仍然认为许霆是有罪的,所以从无期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是“从宽处罚”。不知道这些法官是否注意到,许霆也被很多人“公认”是无罪的。因为他的那些钱是从自己的个人的具有合法的帐户中取得的。是银行的本身系统原因导致了许霆自己的帐户“款额异常”。假如我们以许霆案为例,以后银行再出现系统原因,但它只是多给个人的安全帐户几千元钱;有时候,我们自己并不清楚自己的帐户的具体数额。那么,当我们在无知的情况下动用了银行的这几千元钱,我们应该起诉中国的银行家们栽赃,还是自认倒霉,承认自己在“盗窃国家的金融机构”呢?
更多的人其实是担心,许霆的行为对社会和国家造成了危害。是的,他的行为确实扰乱了我们这个社会的正常秩序;但是一个没有对此种行为作出合理的明文规定的法律,不是更让我们的社会混乱无序吗?所以,构建关于恶意提款的法律,远比处罚一个还没有被现法律定义为犯罪的人,更为重要的多。
法官和我们持有的是同样的心理。在法律还没有准备充足的时候,就对那些钻法律空子的人进行雷厉风行的打击。这样的结果是以权代法,以理代法;法律将止步不前。而一些人,就在这些暖昧的法律面前栽了跟头。幸运和不幸运的区别,也许只在于你是平民,还是只手遮天的官家子弟。这就是许霆案的错误。对许霆案的判决,是不公正的。因为我们的法律还没有对这一危害社会的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标准;我们作出的判决依据就是我们的主观意识里认为许霆的行为是具有“恶意”的。但在一个成熟的国家里,法律对那些怀有恶意但又没有侵犯法律的人,只能是无计可施。
我们和我们的法官总是这样好心地强调“警钟为犯罪嫌疑人而鸣”。正是在这种思想的驱动下,许霆案的二审判决是“五年有期徒刑”,我们的法官还认为这是“特赦”,是史无前例的“轻判”。然而,我们和我们的法官更需要的是一个完善的法律。一个完善的法律不但可以让犯罪的人无处可逃;也会让那些试图犯罪的人无缝可钻。而许霆案,却是恶劣的法律和烂货般的银行取款机,“强强联合”,逼人犯罪。一个本来是没有预谋没有机会进行犯罪的人,就这样,毁于一旦。所以,我们现在最需要的是“警钟为法律而鸣”。法律具有两种功能,一个功能是对犯罪的人进行“矫正”;另一个功能是“防患于未然”。显然,在许霆案的判决中,法律成了具有恶意的东西。它迫不及待地想把那些做出对社会具有敌意,但法律却未能将这种敌意行为列为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报复”。
新闻链接:许霆案重新审判,改判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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